”加樣回收率“實驗的正確寫法為”加標回收率“的實驗。加標回收率實驗是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
公式計算:加標回收率=(測出對照品總量-取樣相當對照品量)/添加此對照品量×100% ,利用加標回收率的測定的結果來反映測試結果的準確度。
擴展資料:
加標回收率實驗的注意事項:
1、加標物的形態應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
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
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3、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擾物質和不正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當以其測定結果的減差計算回收率時,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果的實際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加標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