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個體工商戶條例》,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工商部門對于流動攤販的管理是否還要設立專門的配套機構,甚至配用相應的保安人員等值得研究,否則《條例》很難進一步推行。
《條例》不會造成工商和城管權限和管理行為很大的變化。客觀而言,如果流動攤販成為個體工商戶,這部分的城管管理就會轉移到工商管理。對于沒有轉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攤販,還是由城管管理,因此它們的權限還是在原來的范圍里。
流動攤販的存在合情合理,卻不合法。征求意見稿解決了這個矛盾,給流動攤販一個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經營環境,有助于鼓勵弱勢群體自主創業,開創一條通暢的就業渠道,也有助于緩解城管部門與流動攤販之間的尖銳矛盾。
意見稿的規定僅僅為流動攤販的合法經營開了一個口子,要真正實現經營的和諧有序,還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將思路切實從管理和壓制轉到服務上來。
征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但征求意見稿對區域如何劃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對流動攤販如何核準經營范圍、是否能在不同的劃定區域間流動、是否需要繳納稅費等也未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流動攤販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