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權限頒發。
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涂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
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主管部門組織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托機關審核頒發。
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四、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采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