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叫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就是營業執照上面的號碼,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準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標準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分別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1位校驗碼。
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并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201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從2016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各地將在原有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基礎上,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推進“五證合一”改革。
全面推進“五證合一”,減輕企業負擔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國務院法制辦等五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確保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根據通知,在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
改革后,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對于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后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證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