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一類為爆炸品,共分為5項:
1、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如:硝酸甘油,一般的壓縮氣體受撞擊均會發生爆炸,如液態二氧化碳。
2、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3、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項貨物危險性較小,萬一被點燃或引燃,其危險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裝件內部,而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
4、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如演習手榴彈、安全導火索、禮花彈、煙火、爆竹、手操信號裝置等。
5、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質。
如:硝酸銨。
擴展資料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