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2、《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
(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三條 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采伐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采伐限額單列。
3、《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的林木納入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
第二十條 因埋設、架設輸電、通訊、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擴展資料:
林木采伐許可證,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準許采伐林木的證件。
其內容包括采伐的地點、面積、蓄積、樹種、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時間等。
實行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是為了嚴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護森林資源。
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規定進行采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林木采伐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