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的實際損害,也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欺詐行為,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即使被欺詐人陷于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
讓社會氛圍喪失聲譽,讓人際關系沒有信任,讓正常交往產生戒心,讓治安環境變得復雜。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擴展資料:
《合同法》中將欺詐分為兩種,即損害國害家利益的欺詐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前者為無效行為,后者為可撤銷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