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注意事項: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3.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擴展資料:
長春低保標準:
長春市城區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620元,城區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4920元;雙陽區和九臺區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400元,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3650元。
榆樹市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360元,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3524元;德惠市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393元,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3710元;農安縣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430元,農村低保標準每人每年3650元。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