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京津冀的車牌,除北京以外車牌進入北京市六環(huán)路(不含)以內行駛的外埠車輛,以及前往昌平、懷柔、延慶城關鎮(zhèn)行駛的外埠車輛,需辦理進京通行證。每輛外埠號牌車輛每年可以辦理12次進京通行證,根據實際需要,既可以連續(xù)申辦,也可以每月或不定期申辦。
進京通行證每次最長有效期為7天,每輛車每年可以在辦證范圍內通行的時間為84天。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進入上述范圍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擴展資料:
《關于對部分載客汽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三條 下列外省、區(qū)、市核發(fā)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進入上述范圍內行駛,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
(一)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省際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游客運汽車;
(二)軍隊、武警車輛及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guī)定,在上述范圍周邊道路設置禁令標志,并通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視頻監(jiān)控資源,加大執(zhí)法、處罰力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于對部分載客汽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