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船員考三副最少要中專的文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令2004年第6號)中有相關規定,報考三副的職務晉升的條件:
1、應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類相關專業的職業教育或者完成航海類中專及以上的學歷教育。
2、應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3、應持有相應航區、船舶等級的值班水手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滿12個月。
具備上述條件,可以申報三副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三幅的一般職責:
1、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設備。在船長、大副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公司綜合管理體系中的各項規定,履行規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職責。
2、應熟悉并遵守值班、聯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方面的規章。裝卸期間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貨物裝卸。
3、管理全船消防設備、器材和火警報警設備,定期養護、檢查和換劑,使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滅火機應注明檢驗和換劑日期;禁止將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管理并熟練地操作固定式滅火系統(主副機掃氣箱所屬系統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閥的銘牌、標志鮮明。
5、負責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屬具、備品,保持清潔完整,定期更換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種救生信號的有效期(駕駛臺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號和器材除外)。
6、負責配置救生衣,經常檢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試驗,如有損壞應即修復或更換。
7、對船舶各種消防、救生器材、設備物品要認真登記入冊,并做好維修、保養、更換和記錄。
8、按規定向船員講解救生、消防知識和各種設備、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開航前應編妥船舶應變部署表及船員應變卡,經大副審核、船長批準后公布執行;及時向新接任船員介紹應變崗位和具體職責。
10、進出港口、靠離移泊和拋起錨時,在駕駛臺執行瞭望和傳達船長的指令,準確記錄車鐘和時間、重要船位及有關情況,或按船長指定的位置和任務進行工作。
11、在船舶停泊或裝卸貨期間,與二副輪值駕駛員停泊班,履行規定的值班職責。
12、按時向大副提出所管設備的保養計劃和修理項目,修船期間,做好自修和驗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13、棄船時攜帶雙向無線電話、海上搜救雷達應答器。
14、加強國際國內法規及ISM規則的學習,落實有關要求。執行綜合管理體系的要求,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