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在當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即當地政府的新聞出版局進行辦理。
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擴展資料: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可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
設立臨時零售點時間不得超過10日,應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并應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單位、個人基本情況;
(三)設立臨時零售點的地點、時間、銷售出版物品種;
(四)其他相關部門批準設立臨時零售點的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政府——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