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解釋說明。
其中第2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歷次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