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可以申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它是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1、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果被交警在路面管理過程中發現機動車及駕駛人有超過5次(含)以上交通違法行為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罰的。
一律予以扣留機動車,依法予以處罰后放行。銀行未交款的必須去指定銀行交,超過15日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收取滯納金,滯納金不超本金。
2、車子在沒有挪動的情況下吃到兩張罰單,不管是交警還是城管貼的,最后只算一張,這叫同一次違法行為。如果車輛移動后回到原處再次違停,則不屬于同一違法行為,是可以貼兩張違停罰單的。
3、再來說一下違停的處理,大部分地區對于違章停車,采取人工采集和電子警察抓拍兩種方式進行。對于采集的違停信息,系統會自動辨析,24小時之內的同一違章行為將自動“合并”。如果你確實沒有挪車但被記錄兩次違停,可以根據行車記錄儀或者監控信息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資料:
從程序上看,協管員在違章車輛前車門的玻璃上粘貼《告知單》后,通過相機或攝像記錄停車事實,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報告交管部門。交警的審核確認事實上是一種書面審核。它不過是將執法分解成了兩個階段,
一是協管員前臺“貼條”。
二是交警后臺確認。由于交警的審核是在事后根據協管員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視為一種形式審核。通俗地表達,就是“協管員填單,交警署名”而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貼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