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存檔案辦理流程:
1、根據個人情況準備相應材料,到人才中心開具調檔函,開調檔函時需要把費用交了,然后辦事人員會提醒檔案中要有以下4種材料:報到證、轉正定級表、檔案轉遞單、行政和工資關系介紹信(沒這4種材料也可以存檔案,只不過干部身份就沒了)。
2、拿到調檔函后到檔案存放的地方調取檔案,檔案要是密封的話可以本人攜帶。
3、拿著檔案回到人才中心后,交給辦事人員,辦事人員會檢查檔案中是否缺材料。
4、如果檢查出缺材料的話會讓補齊,這時候有兩種可能,一是檔案退回,補齊后一起返回;二是檔案辦事人員收下,給開具一個《補充檔案材料通知單》,把材料準備好后把要補的材料和通知單一起送回去即可。
5、檔案收下后,辦事人員會開具一個《委托管理人事檔案證明函》,這個是把檔案存在人才中心的證明,需要保存好,若出現丟失、損毀等情況可以拿它討說法。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