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除此外,無償獻血者還享有以下權利:
?1、自愿權。國家提倡18至60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每個公民有獻血與不獻血的選擇,有獻全血和獻成分血的選擇,有獻一次血與獻多次血的選擇。
2、健康檢查權。無償獻血者獻血時可享受免費體檢、化驗等待遇。
3、健康保護權。對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不得超過400ml,嚴禁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4、免費用血權。無償獻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規定免交或者減交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5、表彰獎勵權。無償獻血者,有獲得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6、賠償權。對血站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而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7、人格隱私權。獻血者的人格應受到尊重,個人隱私應受到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