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是不可以作為條件轉讓、轉租或轉借的。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擴展資料: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申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