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以內的新摩托車2年檢驗1次,不存在3年一檢規(guī)定。例如,2018年10月祖冊登記的新摩托車,到2020年10月就要去年檢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擴展資料
1、年檢所需資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的被委托人簽字,私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復印件。屬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上簽注已納稅信息的,提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6)屬于受托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還應提供《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原件;
(7)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書原件。
2、車管所辦理流程
(1)到檢測線進行檢測并繳納檢測費用;
(2)業(yè)務大廳排隊取號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資料,簽注行駛證副頁,領取檢驗合格標志。
3、辦事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結,對于所提交的車輛、資料、憑證有嫌疑的進入調查程序(調查嫌疑車輛、資料、憑證的時間不計入機動車登記時限)。
4、其它說明
(1)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業(yè)務前應先將涉及機動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