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審三年以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罰款200加扣3分處罰。處理完了就可以續審。
1、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甘肅政務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