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征
1、禮法結合
禮主要指的是儒家學說,禮法的結合也經歷了一個儒法對立再到儒法合流的過程。
2、諸法合體,刑民不分
“諸法合體”是指(現代意義上)各部門法不作區分,統一登載,“刑民不分”是指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交叉糅雜在一起。就中華法系的法典編纂形勢來看,是由刑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各種法律部門構成的。
3、儒家思想影響深厚
儒家思想的本質像血脈一樣融入包括中華法系在內的中國傳統文化之中:“德禮治國,禮法并重”、“寬猛相濟,刑罰得中”、“強調人治,為政在王”、“無訟”“息訟”“明德慎罰”。
4、重刑輕民
受小農經濟、“重農抑商”與儒家思想影響,中華法系呈現重刑輕民的特征。
5、皇權至上,法律是維護君權的工具
中國自秦至清行君主制,君權的強大和持久使皇權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形式劃分了君臣名分,維護君尊臣卑的關系,還嚴厲制裁侵犯皇權統治并施以重科。
中華法系的地位
1、中華法系存續時間最長,這主要得益于中國在地理上的獨立性和文化上的獨立性。法系都是有階段性的,人類的各個歷史階段的法系必不同,從而,當人類處于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后,就必須博取古今和外國的法制,重新進行探索和研究,以建立全新的法系。
2、中華法系的理性化水平最高。
3、中華法系造就了中國長達二千年的強勢,且保持了基本的國家安全和獨立,這也是人類史上的唯一特例。
4、中華法系所在地域較為穩定,且似乎在穩定放大之中。
中華法系的影響
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遠流長,獨樹一幟,為人類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古代中國國力長期居于東亞、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儒家文明圈。中國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周邊國家,其中以唐律為甚。
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從唐朝起,中國法典的先進性、科學性受到相鄰國家的尊重,并被奉為母法,相鄰各國均成為中華法系所覆蓋的國家。
擴展資料
若按歷史分期展開,中華法系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前國家時代的法律形態。
所謂前國家時期,通常是指原始社會時期,大致對應于中國歷史上的堯舜禹時代。盡管原始社會并不具備進入階級社會后的法律形態,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其具備相應的社會規則。而對這種社會規則的認識就構成了中華法系的法律傳統。這種法律傳統可以稱之為德刑體系。
第二,邦國時代的法律形態。
所謂邦國時期,通常是指奴隸社會時期,大致對應于夏商西周春秋時代。在這種國家形態下,中華法系開始出現一種新的行為規范體系,即“禮”,并逐漸取代了“德”的地位。由于“刑”的行為規范體系依然存在,因此,就形成了禮刑并用的法律體系。
第三,帝國時期的法律形態。
所謂帝國時期,通常是指封建社會時期,其對應于秦漢至明清時期。不過,由于戰國時期已經出現這種國家形態,所以可以將戰國時期劃入此一階段。此一時期國家形態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君權的擴張;二是官僚制的形成。
第四,“民國”時期的法律形態。
所謂“民國”時期,并不是指近代中國的一個歷史分期,而是一種新的國家形態,可以將辛亥革命以后的歷史時期均視為此種歷史形態。在這一階段,由于西法入侵和疑古思潮的盛行,人倫關系被認為不利于現代化的需要,從而使其遭受到嚴峻的考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