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需房屋產權證自發證日起滿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屬于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可以辦理房產證,是可以合法繼承的。
按產權解釋分析,小產權能不能是繼承是分情況的: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小產權,所謂“小產權”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主要指兩類:其一是經過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土地、規劃、建設環節審批,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經過任何國家相關部門和環節審批,建設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
擴展資料: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無效遺囑的情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國家、集體財產的內容散見于各個法律,比如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水流、礦藏等。很顯然,小產權房不是國家的,不是集體的,更不是他人的。沒有物權的財產被寫進遺囑里,
最多導致權利無法實現,但不當然致使遺囑本身效力欠缺。因為遺囑是單方行為,它不需要其他人認可或接受。
《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繼承開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只能住著不能賣不能送。一旦因繼承人的處分,致使相關權益人受到侵害,那么只能照價賠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小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