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要準備如下材料:
(一)經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者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如,如果作為申請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應當再提供該法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擴展資料: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從該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程序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