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淺綠色的《優待證》,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淡紅色的《優待證》。
2、各級醫院、療養院、衛生院(所)等醫療機構要在掛號、就診、檢查、取藥、住院、收費等方面,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行優先服務。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優待證》在市區內免費乘坐公共汽車。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4、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身邊無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鄉鎮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在申請安裝閉路電視和管道煤氣時,初裝費實行優惠,并優先安排。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擴展資料:
根據《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規范管理工作,根據《福建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關于貫徹<福建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凡本省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領使用《優待證》。對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淺綠色的《優待證》,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淡紅色的《優待證》。
第五條 老年人優待證的申領:
1、省直(含中直、部隊)在榕單位60周歲及以上的離退休干部、職工(含年齡已到60周歲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干部、職工),以廳局(大學、總公司)為單位,由老干(人事)處按要求統一造冊(含機關和在榕下屬單位),向省老齡委辦公室申領。
在榕的省屬系統無工作單位的老年人(如配偶、遺屬和戶口已遷入城鎮的父母、岳父母等)的《優待證》,按福州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向福州市老齡委辦公室申領。
2、各設區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單位)老年人《優待證》發放辦法,由各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制定。
3、全省城鎮社區居民中無工作單位的老年人的《優待證》的申領,按其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辦理。
4、農村老年人《優待證》發放,按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申領。
《優待證》是老年人享受相關優待內容的重要憑證,老年人享受相關優待內容時應主動出示。
參考資料來源:屏南縣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莆田市老齡網-《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辦理規程及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