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為兩部分: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帳戶;
2、再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拿出30%,按照職工不同年齡劃分檔次注入個人帳戶。
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劃入個人賬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賬戶; ??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賬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賬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 ??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參考資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