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 合同工以及臨時工異同
正式工 合同工以及臨時工異同
正式職工是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其他解釋:在計劃經濟時代,指有招工表(轉正定級表等)的原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合同工(contract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于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勞務派遣,又稱勞動
導讀正式職工是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其他解釋:在計劃經濟時代,指有招工表(轉正定級表等)的原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合同工(contract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于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勞務派遣,又稱勞動
正式職工是 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其他解釋:在計劃經濟時代,指有招工表(轉正定級表等)的原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于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開除,或稱代罪羔羊。 正式工與臨時工區別一是待遇相差大,前者優后者劣;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后者穩定性差。 正式工與臨時工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勞動法沒有此規定 勞動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享受“三險”(養老、醫保、工傷) 依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沒有臨時工這一種工種了。所有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的,全部屬于合同工或者事實勞動關系。但退一步說,即使在同一個工作崗位上的兩個人,法律也沒有規定這兩個人的工資福利也必須一樣
正式工 合同工以及臨時工異同
正式職工是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其他解釋:在計劃經濟時代,指有招工表(轉正定級表等)的原國有或集體企業職工。原國有或集體企業不包括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合同工(contract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于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勞務派遣,又稱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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