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14查詢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電話或者直接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公安部明確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于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擴展資料: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公安部: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異地辦理身份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