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訂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第十三條規定,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以下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鄉級機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拓展資料: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2、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