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去網吧上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已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提供服務;
(二)在顯著的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記錄有關上網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或者接入線路;
(五)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游戲;
(六)不得在本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七)落實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舉報利用其營業場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