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并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
例如2005?年《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指不符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于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斗爭的行為”。
2007?年《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和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行為”等。
綜上見義勇為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擴展資料
新時代下見義勇為的概念
在見義勇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顧個人安危”,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
“顧個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對立的,我們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對別人施以援手,這才能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換句話說,現在的社會,已經不再提倡盲目并超出個人能力的見義勇為,而更加提倡充滿理性以及科學合理的見義智為。因為這樣可以幫助別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為了幫助別人就犧牲自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