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是所謂的“復議前置”原則。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均不得設定這種限制。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