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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繳納公積金,無條件的! 第十四條 單位錄(聘)用職工的,應當自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額構成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六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或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應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批。 第十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報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