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了。
根據國務院《戒毒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擴展資料:
戒毒醫療機構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戒毒條例》
第十一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愿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采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