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需要本人去更換。
《中華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沒辦證和遺失證件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新辦證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提供);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打印)。
擴展資料
(一)申領居民身份證
1、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
2、須提供的材料:(1)《戶口簿》;(2)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3、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
1、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領身份證。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證的,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領新證。
2、須提供的材料:(1)《戶口簿》; (2)本人單位或居委會證明材料;(3)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3、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履行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交納證件工本費20元。
(三)換領居民身份證
1、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也可申報換領新證。
2、須提供的材料:
(1)屬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①《戶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證;②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2)屬遷移變動的:①《遷移證》及原居民身份證;②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