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的規定的“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條例,判斷此時如果出現事故,左轉車輛應負全責。但責任劃分最終應由交警部門作出。
事故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來確定。另外,交警劃分的事故責任會影響到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因為賠償責任是以事故責任為主要依據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