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信,要么單位是騙子,要么單位不懂法律,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收取押金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
維權方法:保留押金收據向中介機構或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可以撥打報警電話(涉嫌詐騙);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可以在權威媒體披露,以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