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書中,一般會這樣表述“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給付”,這個期限內都屬于該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期,而給付之日,實際上是指給付期限的最后一日。舉例說明:
一審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6年9月1日,并載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
一審判決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2016年9月9日。
如果各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之日為2016年9月25日(扣除最后一名當事人的15天上訴期),那么25日至27日就是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期,27日為給付的最后期限。
如果案件經過二審,二審判決生效日期是2016年12月10日,那么2016年12月12日為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擴展資料:
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于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后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坐標的功能)。
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裁判文書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無誤,說服力強”,強調了司法判決公正性與論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于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
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對一份司法判決而言,如果其裁斷結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決書中所體現的再嚴謹和高超的邏輯推理,再鮮明的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形式特點也毫無價值。
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實的不確定性,因而裁決結果的公正性標準往往難以界定(當然,違背基本法律規則認定事實、裁斷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為如此,實務界才越來越重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裁判文書改革應從現實出發,以增強判決的論理性為著手點。
當今社會,司法民主已滲透于審判的各個環節,理性審判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要求,增強說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決的內在需要,也是理性審判意識在司法判決上的體現。
司法判決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書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決書,通過透徹的說理、充分的論證,保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理解裁判結果之所以然。因此,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途徑與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