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跟你簽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試用員工執行,提前三天跟公司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要求公司結算工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你在試用期,應該提前3天提出辭職。如果公司已經通知你轉正,你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是應該同意離職并結算工資等費用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單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