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國務院于2014年4月25日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該條例是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的發展而制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