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通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擴展資料:?
《貸款通則》相關法條:?
第三十六條 不良貸款的考核: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第五十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并(兼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并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貸款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