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登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端或省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網上申請),填寫《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并附相關申請材料。
2、申請人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資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在說明理由的同時,告之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人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局窗口領取《準予注銷通知書》或不予注銷決定書。
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