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即可。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擴展資料: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對《個體工商戶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刪去第二十三條。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