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暖溫度標準不得低于攝氏18度。
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當中的第十五條規定,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于攝氏18度,低于攝氏18度的,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熱費。
退費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擴展資料:
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在供熱期間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增掛暖氣片。
2、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
3、 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排水放熱。
4、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熱用途。
5、?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