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只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才能查驗。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其職務,如果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就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比如,警察在商場購物時,不能因為對售貨員不滿就要求查看對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是在查驗前應當出示執法證件。這個執法證件一般是指人民警察證,以證明他是真警察而不是假冒警察。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警察不主動出示,則被查人員有權要求警察先行出示。
三是認為被查驗者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無論是上引《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所列舉的前四種情形中的哪一種,對方都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警察才能查驗其身份證,否則即無權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