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提存機關是公證處,公證處依據《提存公證規則》辦理提存事宜。
《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 ?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提存公證規則》是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而制訂的規則。
提存的程序,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由保管人向提存機關呈交提存申請書,在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的理由,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姓名、住所等內容:
(2)保管人應向提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②倉單副聯、倉儲合同副本等文件;
③證明存在提存原因的其他證明材料。
此外,保管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催告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貨而對方沒有提貨,致使該批貨物無法交付其所有人。
提存機關對申請的提存材料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符合提存條件的,應向保管人授予提存證書,該證書的效力等同于債務已得到清償。貨物被提存后,保管人應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物,或由提存機關公告通知存貨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辦理提存公證 出具提存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