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具體收費標準。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擴展資料:
殯葬要求規定:
1、禁止利用烈士陵園、烈士墓地從事經營性的公墓銷售業務,禁止恢復或新建專門的宗族墓地,禁止將已經遷移或平毀的墳墓返遷或重建,禁止為活人立墓。
2、建設殯儀館、經營性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州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農村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興建殯葬設施,由省民政部門報國家民政部審批。
3、公墓管理單位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區),出售或無償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統一使用省民政部門制發的安放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殯葬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