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大隊長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單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必須符合兩個生效要件,
1、需經集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需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擴展資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