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租賃土地,應同時適用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二者并不沖突,可以同時適用。
土地承包法與合同法的區別如下:
一、制定主體不同。
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
合同法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
二、調整范圍不同。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土地承包法調整的是發包人、承包人、承租人等土地使用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法律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法具有行政法性質。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