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轉非后在農村的承包土地依法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擴展資料:
土地流轉程序
對進入流轉程序的流轉行為,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流轉合同,但要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根據不同的流轉形式,應按照下列程序流轉:
(一)凡流轉的土地應由承包農戶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書,并由村土地流轉信息員,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服務站對流轉信息進行存儲并公開發布。
經流轉雙方協商和共同申請,可由收益評估員進行流轉事前價格評估,填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審核表,提交流轉雙方參考,確保流轉價格的公平、合理。
對已達成協議的,鄉鎮服務站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流轉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鄉鎮服務站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流轉合同簽訂后,依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流轉合同的鑒證,要做好相應的手續變更和檔案歸檔工作。
(二)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指導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并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送發包方、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各備案一份。
以轉讓形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后,再簽訂流轉合同,合同簽訂后要將全部合同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后才能生效。
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三)受讓方對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從事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服務。
(四)凡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登記,并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將“四荒地”的發包納入土地流轉程序進行管理,在采取流轉形式前,需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通過規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權的,在依法登記,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轉形式進行流轉。
(五)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以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