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和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以及農民的愿望,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歸其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發包給本組織的社員、農戶、專業隊(組),承包經營者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擴展資料:除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是構成家庭承包經營的原始動因以外,農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決定因素還有以下兩個。
第一,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是農業生產的特點所決定的。
農業生產是?“露天工廠”,是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交錯結合。農作物生長的季節性、周期性和生產過程的有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要按季節束縛的生長過程依次進行各種作業。
農業自然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和不可控性,決定了農業的經濟管理決策要因時、因地、因條件制宜,要有靈活性、及時性和具體性。這只有將決策權分散到直接生產者才有可能實現,也只有這樣,才能使生產者最有權威作出切合實際的決策。
第二,農業勞動一般不形成中間產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各環節的勞動支出狀況,只能在最終產品上集中表現出來。這決定了農業分配組織的規模不能超出由利益一致的勞動者構成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家庭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