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證沒有有效期,符合低保條件的長期有效。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低保申領適用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1、城市低保:凡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x元/月)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農村低保: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x元/年)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具有低保申領的特殊范圍:
1、家中有子女且具備贍養能力的。
2、混吃等喝的懶人。
3、購買房車和珠寶等奢侈品的。
4、因賭博、吸毒等造成貧困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