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各有利弊。
一般勞動合同只需要用人單位面試,而聘用合同可能需要通過事業單位等單位組織的審查。但是雇傭合同相對穩定。如果是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比簽聘用合同好,但如果是特殊群體,比如退休人員,簽聘用合同比簽勞動合同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